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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发布时间: 2016-05-05 | 来源: 工商总局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闫景臻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