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程序
一、材料受理。审查机关于每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受理回执。审查机关每周对受理情况在部网站(www.mep.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申请单位因故需撤回相关申请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前向审查机关提交撤回申请。
二、征求意见。审查机关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视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请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涉及改制等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外)。为报送材料方便,申请单位事先取得相关意见亦可。
三、专家评审。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评审中可视情况要求申请单位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四、审查及公示。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审查结果在部网站(www.mep.gov.cn)进行公示。
五、办理批件。审查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对批准资质的机构发布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对不予批准机构发函告知理由。
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二、是否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10-66556045,6655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