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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配额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16-05-05 | 来源: 环境保护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闫景臻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请单位及使用数量情况;

2、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3、申请物质是否符合《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二号)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3号)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五条。

受理范围:

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审批条件:

1、企业合法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资质证明;

2、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3、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意见。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将申请资料提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对外合作中心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2、对外合作中心拟定年度使用配额核发方案,在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站上征求意见后报环境保护部;

3、环境保护部审核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中国保护臭氧层行动网站上对年度使用配额核发方案进行公示后,发布使用配额核发的通知;

4、对外合作中心在每年12月20日前制作发放使用配额许可证。

审批流程图:

承诺期限:

每年12月20日前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