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民用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审批内容:
所有民用核设施的建造许可证的核发,包括:
1、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2、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5、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受理范围:
1、所申请的项目已按照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及国家发改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发改部门批准;
2、所选定的厂址已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发改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3、申请单位具有安全营运所申请的核设施的能力,并保证承担全面的安全责任;
4、申请单位必须在厂址选定后主体设施或核岛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
审批条件:
1、《核设施建造申请书》1份(格式参见附表一);
2、《核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书1份;
3、《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建造阶段)(建造许可证件颁发前1个月)1份;
4、符合相关标准的《核设施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书》10份;
5、《核设施质量保证大纲》(设计与建造阶段)10份;
6、国家核安全局审批以及技术审评所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及其附件(《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等)。
2、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补充或修正申请材料;形审合格后,国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项,交技术审评单位审评。
3、技术审评单位负责技术审评,提出审评问题,申请单位对审评问题及时作出回答、解释或对资料作相应补充或修改。在对申请项目文件和报告书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得到落实和基本解决后,技术审评单位提出评价报告,交国家核安全局。
4、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核安全与环境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及汇报材料、技术审评单位提交的评价报告以及国家核安全局提请审议的其他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咨询意见。
5、国家核安全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
6、国家核安全局根据技术审评单位审评意见、核与辐射安全专家委员会咨询意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答复,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承诺时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家核安全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技术审查时间由国家核安全局商技术审评单位及申请单位确定后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
1、行政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不收取费用。
2、技术审评按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审批结果:
国家核安全局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以国家核安全局文件形式正式批复并颁发《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