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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可

发布时间: 2016-05-05 | 来源: 环境保护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闫景臻

项目名称:

放射性污染防治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可

审批内容:

适用于所有专业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监测的机构的资质审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受理范围:

申请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或二级法人地位;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所必须的仪器设备;

3、实验室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

审批条件:

1、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审批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人资质证明;

3、工作场地证明;

4、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证明文件;

5、放射性污染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6、在岗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7、放射性污染监测上岗证、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及技术职称复印件;

8、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初审意见;

9、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10、国家核安全局审批以及技术审评所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申请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2、国家核安全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形审合格后,国家核安全局受理、立项,交技术审评单位进行技术审评。

3、技术审评单位负责技术审评,提出审查问题,申请单位回答问题。在整个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技术审评单位编写审评报告,交国家核安全局。

4、国家核安全局根据审评报告,作出审批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承诺时限: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家核安全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包括下款所需时间)作出审批决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技术审查时间由国家核安全局商技术审评单位及申请单位确定后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

1、行政审批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的资质,不收取费用。

2、技术审评按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审批结果:

1、对于具备资质的申请单位,向申请单位颁发《放射性污染监测机构资质许可证》,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2、对于不具备资质的申请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将给出结论性意见。

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