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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含水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发布时间: 2016-05-05 | 来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作者:    | 责任编辑: 闫景臻

一、项目名称:

建材(含水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二、实施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四、法律依据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2)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五、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地区布局合理;

(5)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6)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7)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8)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9)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申请材料

(1) 项目申请报告。

(2)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程序和期限

1、申请程序: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其它企业由项目所在地省地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2、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材料,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3、审查、决定程序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受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审批期限内。

八、告知方式

签发《××××》批准文件

九、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联系电话:

68205569,68205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