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A_meida
官方微信公众号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中国政务 > 政府服务 > 公司企业 > 对外贸易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 2016-05-05 | 来源: 商务部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闫景臻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部分属于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属于进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包括粮食(含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食糖、原油、成品油、化肥等6种。进口上述货物需取得进口国营贸易资格。

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包括粮食(含玉米、大米)、棉花、钨、锑、白银等5种。出口上述货物需取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

行政事项名称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进出口企业

法律依据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依据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设定。具体规定如下:

对外贸易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经营;但是,国家允许部分数量的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由非授权企业经营的除外。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第二款规定:“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划分确定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并予以公布。”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未列入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和指定经营企业名录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的进出口贸易。”

受理机构

(一)商务部。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决定机构

商务部。

审批数量

无限制。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具有经营属于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必备条件。

3、钨出口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的:

(1)生产企业。

①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通过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

④已获得2014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11-2013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2011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13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2014年新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2000吨(相当于仲钨酸铵APT)。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为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情适当降低标准。

⑤必须是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其生产所需的钨矿原料需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钨矿开采企业。企业应具有独立研发能力,应具有省级实验室(或技术中心);国家科技进步奖1项或在过去的3年内获得专利数量在1项以上。

⑥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且在过去3年内无重大环境违法违规事件。

⑦2011-201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流通企业。

①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②已获得2014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2011-2013年每年均有钨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且所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上述(一)中第5条规定的生产企业。

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④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⑤2011-201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4、锑出口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的:

(1)生产企业。

①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④已获得2014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11-2013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2011年以后获得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自获得资格年份至2013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2014年新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报企业近三年年均出口供货不低于10000吨(精锑)或8000吨(氧化锑)。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出口供货实绩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可视情适当降低标准。

⑤必须是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冶炼加工企业。

⑥获得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放证书。

⑦2011-201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2)流通企业。

①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②已获得2014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2011-2013年每年均有锑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且所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企业。

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④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⑤2011-201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5、白银出口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的:

(1)生产企业。

①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年以上;

②已获得2014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的企业,2011-2013年需有白银出口实绩(2014年新获得资格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出口实绩);新申请企业2013年年产白银80吨(含)以上,西部地区新申请企业可放宽至40吨(含)以上。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产量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产量数据或经行业组织复核的国内销售数量为准。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出口目录》或科技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可视情适当降低标准。

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粉尘、废水、废气的排放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尤其是在粗银火法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的烟尘、废水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

④粗银生产流程与电解提纯生产流程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且对电解所用粗银生产的环保措施达到以上第3款要求。

⑤回收银企业在收购地处理含银废料时,不得造成二次污染,排放应达到国家现行标准。

⑥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进行生产,产品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⑧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⑨2011-201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同等条件下,产品在国际市场注册商标、产品链条长及产品深加工比例高的企业将优先考虑核定其出口经营资格。

(2)流通企业。

①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②已获得2014年出口国营贸易资格,且2011-2013年有白银出口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③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④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

⑤2011-2013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具有经营属于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必备条件。

2、钨、锑、白银出口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实的。

2、钨、锑、白银出口申请人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

3、不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申请报告

4)其他法定文件

钨、锑、白银出口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并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1、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经营单位编码和企业代码。

2、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排污许可证。

3、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所在地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新申报生产企业需提供2011-2013年出口供货流通企业名单、供货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钨出口申请人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银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

(2)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生产企业需从钨开采企业购买钨原料的,需提供钨原料来源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矿源企业证明。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接收单位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接收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

2、信函接收。接收单位名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邮政编码:100731。联系电话:(010)65197856。

(二)办公时间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程序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向商务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2、申请出口钨、锑、白银的,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提交申请材料(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出口钨、锑、白银的其他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商务部报送审核意见及企业申请(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3、商务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定并在商务部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赋予申请人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公布国营贸易企业名录。

办理方式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的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结果公开等。

办理时限

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不收取费用。

审批结果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赋予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公布国营贸易企业名录。

告知方式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在线公告等方式通知或告知申请人。以邮寄或者现场领取方式送达批准文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的平等权利,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歧视。

2、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的权利。

3、按照规定,有要求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审批和公布结果中不公开商业秘密的权利。

4、按照规定,对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中实施的违法、不当行为,有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

5、按照规定,对于商务部依法作出的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依法应知悉理由,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对外贸易法、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规定,在申请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前,申请人有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义务。

2、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准确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义务。

4、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取得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所必需的文件资料的义务。

4、按照规定,申请人有协助配合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调查的义务。

咨询途径

相关事项可通过电话或传真进行咨询。

(一)电话。

(1)商务部行政事务中心:(010)65197856。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由上述单位规定。

(二)传真。

(1)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010)85093158。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由上述单位规定。

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二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下车,或者地铁5号线东单站下车;公交41路、59路、99路、120路、126路、127路、420路东单站下车,或者公交1路、52路、99路东单路口站下车。

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由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农产品处和资源处分别受理。

(一)电话投诉:(010)65197673、65197470。

(二)电子邮件投诉:暂不使用电子邮件方式。

(三)信函投诉: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农产品处,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100731。

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站(http://licenceapp.ec.com.cn/ielic/ielic.jsp)、电话等方式查询进出口国营贸易经营资格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