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和注册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的依据
1.2004年6月,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了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项目。
2.1998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
《关于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加强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8号)对引进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相关事项都做了具体规定。
二、引进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原则及其发证机构的资质条件
1.引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活动应当提交的文件
(一)机构资信证明类文件
1.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2.中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
(二)所申请职业及证书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1.申请职业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
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
(三)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
1.考试章程;
2.考务管理规则;
3.考点设置标准。
(四)其他材料
1.填写《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2.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3.考试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审核和注册的程序
(一)申请
1.中外合作机构开展跨地区和跨部门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活动,须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申请。
2.中外合作机构开展某一地区范围内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活动,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提出申请。
3.中外合作机构开展行业部门范围内的职业(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资格证书考试活动,须向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的程序和机构
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下设的国际职业证书协调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受理各地和各行业上报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手续,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咨询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论证,并向劳动保障部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论证报告,由劳动保障部行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六、技术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中外合作机构资信进行认证。委托有关咨询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对中外合作双方的机构资信和合作方式进行审核、论证。
2.对所申请证书的职业范围和职业标准进行认证。聘请行业专家,根据申请方提供的职业标准和教学大纲等资料,对该证书的职业范围、标准内容、等级水平的先进性以及与我国相关证书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核、论证。
3.对中外双方联合开展考试方式和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认证。由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根据有关申请资料,对国外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方式和证书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论证。
七、经批准注册的,如何向社会公告
如果经审核论证,同意引进的,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定注册号,向全国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发出注册通知,并在劳动保障系统的报刊、网站及其他媒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