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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 2016-05-04 | 来源: 质检总局网站 | 作者:   | 责任编辑: 闫景臻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基本概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开始逐步建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开始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工业生产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哄而起,盲目上马,原有的一些中小型企业设备陈旧,管理混乱,粗制滥造,致使不少质量低劣的产品流向市场,冲击了合法生产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许多恶性质量事故不断发生。1979年当时的第一机械工业部对640家生产低压电器的企业进行了调查,低压电w器的合格率仅为10%。调查中还发现,其中90%的低压电器生产企业没有产品标准、图样和工艺文件,产品不经型式检验和产品检验就投放市场,并因此引发了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如北京饭店电梯失控、舞阳钢厂剪彩典礼时钢水包吊在半空中放不下来等等。

针对这种情况,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在原国家经委和国家机械委员会的指导下向国务院提交了对低压电器产品试行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1980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关于整顿低压电器产品质量,试行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国机二发[1980]16号),开始对低压电器、民用电度表等产品试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作为一项新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在促进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试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1983年,在总结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要求。1984年4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低压电器,电度表等87类产品被列入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颁布后,原国家经委于同年又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成立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原国家标准局,承担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并逐步形成了国家统一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地方技术监督局负责监督执法的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从1984年一直延续到1998年。十四年间随着政府机构变动有部分调整,但总体未变。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具有“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随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质发[1999]143号),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将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工业局,劳动部、建设部、原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原电力部等部门负责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2001年,国务院决定撤消国家经贸委各委管国家局,成立各行业协会。同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三定”方案,明确该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质检[2002]19号令)。

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7月9日以国务院第440号令予以公布,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随后,又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逐步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突出重点,程序规范”的管理体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也日趋完善,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经过多年的努力,逐步健全了生产许可证管理机构,设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立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70多个审查部,指定了420多个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培养了一支近8000名从事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的审查员和技术专家队伍。在此期间,生产许可工作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先后制定了508个产品实施细则,发布了1300多个规范性文件和生产许可证公告。

自1984年以来,全国共对400多种工业产品,13万余家企业颁发了14万多张生产许可证书。特别是近几年来,全国共对28大类、370种食品生产企业,颁发了4.5万张食品生产许可证,成功地实施了以生产许可为主要内容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总之,在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工业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对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有力的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净化了市场环境。

二、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目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运行机制是,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协会参与,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监督查处。

(一)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责

1、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是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1)负责《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制定并发布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并发布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具体要求;

(2)拟订并报批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

(3)根据需要设立相应产品审查部;

(4)指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5)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证书,公布颁发证书的企业名录;

(6)对生产许可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7)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9)受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生产许可证有关争议事宜。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国家质检总局内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有:

(1)制定发布产品实施细则;

(2)具体设立产品审查部;

(3)具体指定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4)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立的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研究起草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文件;

(2)协助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订产品实施细则;

(3)审核、汇总各产品审查部、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的申报材料;

(4)打印和寄送生产许可证证书;

(5)负责组织实施对企业审查工作的抽查;

(6)负责审查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和晋级,审查员教师的培训、考试、注册、期满换证等日常工作;

(7)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资料和档案;

(8)协助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开展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建设;

(9)完成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4、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受理申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2)组织或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产品实施细则宣贯、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

(3)承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4)推荐拟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5)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6)负责对获证企业的定期不定期监督管理;

(7)负责对无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体系;

(9)完成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5、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的本行政区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部简称产品审查部,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设立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2)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3)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4)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5)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6)推荐拟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7)负责培训、推荐注册、聘用和监督管理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8)配合建立健全生产许可证的信息管理体系;

(9)完成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产品审查部是产品审查机构,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简称检验机构,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范围和相关要求承担检验任务。

(二)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

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

1、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书面通知企业。

3、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检验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检验工作。

5、产品审查部报送材料

产品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6、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全国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负责对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行政机关对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及其人员的监督。国家质检验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核查人员、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5、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管理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随着政府职能的调整和各方面工作关系的逐步理顺,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将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引下,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进一步改革、规范、完善生产许可证制度,提高生产许可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保证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